招志南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招志南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18794024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白云区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公司与怀孕员工发生解雇赔偿纠纷如何打官司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仲裁注意事项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进行劳动仲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仲裁受理范围: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只有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争议范围,劳动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

2、准备证据:在劳动仲裁中,证据的充足与否是决定仲裁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提起劳动仲裁之前,应当收集和整理与劳动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

专业劳动律师提示:劳动仲裁案件提交证据越多越好吗?

提交证据,一般是根据仲裁请求、要证明的事实、要反驳对方的观点、证明对方说谎等方面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提交的,证据提交并不是越多越好,切记注意,不要不小心提交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让对方抓住把柄,那就麻烦了。我们有很多胜诉案例,就是从对方提交的证据入手突破, 后达到诉讼效果的。

3、申请人要确定仲裁请求: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自己的请求,需要合理、合法。了解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被申请注意:答辩状是被告方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予以回复的书面文件。在书面答辩状时,切记要谨慎。在经过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全盘知悉后再书写,对于不确定的观点,切记不要写入进去。

答辩是被诉人的一项权利,即是说,他可以行使,也呆以放弃,这完全由被告自己决定,他人不得干预。在答辩方式上也可以选择,可以口头答辩,也可以书面答辩,可以在诉讼准备阶段答辩,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答辩

4、遵循程序: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答辩、举证、质证等环节。

注意:广州地区的答辩状都需要在收到劳动者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的10日内进行提交,而证据的提交时间,广州各个区有不同的举证要求,但大部分要求是在开庭前的5个工作日前提交,极少数例外(比如目前广州番禺区劳动仲裁委有规定可以庭前提交),因此充分注意时间防止过了举证期限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此外,如果要提起反申请的,需要在答辩期间也就是10日提交,如果超期了需要另案处理。

5、庭审结束后,领取裁决/调解文书。

这个时候呢,如果对裁决不满意/不认同,就要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要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未必需赔偿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6日,崔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崔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崔某怀孕。2015年6月26日起,崔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崔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说法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 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该39条第2款时,总是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在仲裁或诉讼中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境地。

所以,正确理解并运用该条款,对用人单位非常必要。

一、正确理解第39条第2款

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二,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二、要证据完备化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对员工有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 有力的证据。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领域法律服务?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工伤死亡职业病赔偿争议;

(7)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

(8)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争议;

(9)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争议;

(10)集体劳动争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2)担任公司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建立法律纠纷预防与解决长期合作关系。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18794024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954359

  • 昨日访问量

    949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招志南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