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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劳动争议律师公司辞退怀孕的女工怎样能够少赔偿不赔钱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1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女职工孕期遭解雇单位未必需赔偿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6日,崔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5月21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间,崔某一直休病假,履行了病假手续。2015年6月,崔某怀孕。2015年6月26日起,崔某一直休假,未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岗出勤。2015年8月31日,公司向崔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今,连续旷工两个月,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崔某认可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原因是怀孕情绪不稳定。因此,崔某认为公司在自己孕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官说法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劳动法律体系的一种基本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即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崔某自2015年6月26日起未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且未提供劳动。崔某连续旷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我院 终判决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各种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39条第2款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关于用人单位在实际运用该39条第2款时,总是出现偏差,导致自己在仲裁或诉讼中陷入哑巴吃黄连的境地。
所以,正确理解并运用该条款,对用人单位非常必要。
一、正确理解第39条第2款
用人单位依据第39条第2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的两个条件,第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二,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二、要证据完备化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企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对员工有重大影响的处理决定,保全和收集证据至为重要。证据的收集要及时,应当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等等,这些都应当在员工违纪行为发生后第一时间搜集固定。证据的收集要全面,通常可以证明员工违纪行为的证据主要有:(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明;(4)有关物证;(5)有关书证及视听资料;(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司法实践中,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往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乐于采纳的 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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