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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劳动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用工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违法行为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即在出现了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提前预告,即可通知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时被迫辞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被迫辞职”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性规定。

即劳动者“被迫辞职”的事由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本条”)的规定,实践中主要包括: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等。

第二,被迫辞职的流程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

劳动者应收集掌握一定的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尽可能地固定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劳动者不能在没有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直接依据本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告知用人单位行使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告知符合本条规定的原因或理由,不能出现“因个人缘故”等类似词语。如果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或者归因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事后再以用人单位存在本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劳动者告知用人单位的方式应采用书面告知方式以便留痕。能够直接由单位负责人签收的由单位负责人签收(一式两份),单位负责人不予签收的可以通过EMS特快专递邮寄至用人单位,并在特快专递封面内容栏注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字样。


法律延伸:

N、N+1、2N怎么用

现在我们来讲N,N+1,2N的“秘密”。首先我们来看看N是什么意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也就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每满一年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两年则是两个月.....所以才会出现N个月。

接下来我们看看N+1是什么意思。

这里需要看的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其实可以选择提前三十天告知劳动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选择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这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就叫做“代通知金”,即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

所以本条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照样要给劳动者N个月的经济补偿,有时还得加上一个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以一个月企业有义务通知员工,如果没提前通知也应该支付代通知金。

后我们来说说2N是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谓的2N就是指: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经济赔偿金的两倍。

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被确认是违法的时候,此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接受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离职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继续上班。

必须100%明确的是,2N+1、2(N+1)是不存在法律依据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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