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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组织卖淫罪关在看守所如何取保候审轻判缓刑释放?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者:招志南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17人看过举报

广州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律师团队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温馨提示:看守门前骗子多,小摊小贩全是托。上前搭讪不要理,坑蒙拐骗花样多。门前拉客不要去,请律师要找正规律师事务所。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刑事相关法律知识:

网友咨询:我的堂弟初中毕业后在一家宾馆从事保安工作。去年以来,他在保安部长的指使下,多次参与组织卖淫活动。前不久,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对保安部长判刑,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我堂弟判刑。请问,为什么法院不对我堂弟按照共同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处罚?

  律师解答: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直接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因而法律特别规定,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单独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不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也就不存在你堂弟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从犯问题了。

  【相关知识】

  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界限:

  (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与组织他人卖淫系共同犯罪

  组织卖淫罪,根据1992年12月1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

  (二)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的共犯)分立罪名的必要性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单独的法定刑,已经被确定为独立的罪名,但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否应该独立成罪的争论未曾停止。

  协助组织卖淫实际上是对组织卖淫的一种帮助行为,所谓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为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确实,按照传统共犯理论及我国传统刑罚文化和刑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似乎以一个罪名(通过区分主犯、从犯、协从犯和教唆犯及设立不同的法定刑格等)就可以评价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行为,包括犯罪人的帮助行为,实现罚当其罪。

  但是将对主行为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在我国刑法中并非仅此一家,另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这说明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分立罪名不是一个特例,此类法律现象的存在有其理论和实践基础。

  首先,此类属共同犯罪又定不同罪名的情况,符合刑法上的一种发展趋势,即帮助犯的正犯化,在刑法上以独立构成要件处罚性质上属于帮助犯的行为。如果此类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立法者认为需要对其予以打击,则将其从从犯地位上升为正犯,体现了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

  另组织卖淫罪是行为犯,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停止形态,将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也是行为犯),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就不再受制于前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对组织卖淫人员特定的帮助行为,不管组织卖淫人员是否实施或者完成了组织卖淫行为,也不管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都已构成具体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这表明我国刑事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当然,由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仍存在无法割断的实质性依附关系,故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能脱离组织卖淫行为,有协助组织卖淫罪,必定有组织卖淫罪。


专业刑事律师提示:

一、不要自乱阵脚、病急乱投医

我经常会听到嫌疑人家属跟我说:他被抓的这几天我完全不知道怎么办,坐立不安,就像热锅上的蚂蚁,白天吃不好,晚上都睡不着,又没有任何消息,我的情绪就像一个无底的黑洞,伸手不见五指……

生命和自由可以说是人类最宝贵的两样东西。如果即将要失去它们,这种痛苦锥心般难受。

当面对痛苦的时候,人更容易失去理智。可能会想各种办法、尝试各种渠道去“捞人”,在这个过程当中,不可避免会走很多冤枉路,花很多冤枉钱,最后很大可能不仅没有效果,反而耽误了最佳的辩护时机。

里面的人肯定希望家属出力,但并不希望你病急乱投医,如果最终被骗,他在里面同样会很伤心。

二、看守所门口经常会有各种“皮条客”,当他们跟你说,自己在看守所有人,能帮你办取保候审,办成才给钱,办不成不给钱,别信

首先,取不取保,不是看守所说了算,看守所只是一个羁押场所而已,并不是办案单位,能否取保的决定权在办案单位(公检法)。

其次,这类皮条课实际上在跟你玩时间差,赌概率。公安机关针对有嫌疑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但并不代表最终所有人都会被定罪。打个比方,大家熟悉的昆山宝马哥被反杀案,警方最初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海明立案侦查,但经过侦查后认定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撤销了案件。因为立案只是代表公安掌握了初步的线索和初步的证据而已,至于最终能否被定罪,要看证据,以及在法律上是否满足罪名的构成要件。有一小部分案件,公安在侦查后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先行放人,或者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也必须要放人,而放人的形式,往往会以取保候审的方式放出来。

也就是说,看守所门口的皮条客可能会跟每一个家属说:我在看守所有人,我帮你找关系,如果能把人捞出来你再给我钱,捞不出来你不用给我钱。如果恰好碰到了这一类取保的案子,家属如果真以为是皮条客的功劳,那就被骗的太惨了。对于骗子皮条客而言,这门生意简直是无本万利,只需要每天在看守所门口找家属吹水,就可以月入几万甚至十几万,钱简直不要太好赚。


刑事案件家人进了看守所什么时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实践中很多家属认为法院开庭审理了再委托律师,这种心态和想法会耽误刑事案件中的很多时机,包含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取保候审的时机、重罪名更改为轻罪名的时机、犯罪数额降低的时机、数个罪名案件中罪名减少的时机、检察院不起诉的时机等。


最长的拘留期限是37天,有些家属通过线上搜索,会很简单地认定,被拘留的家人属于通常情形,可能10天就会放出来了。到了第10天,又侥幸地以为满了14天,侦查机关必然会放人。就这么拖到了第37天,接到了逮捕决定书。实践中,达到37天的拘留期限是较为常见的,倒不是说侦查机关闲得想要犯罪嫌疑人陪聊,而是侦查本身较为耗时,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内心会有所动摇,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在刑事圈子,37天也被称为“黄金37天”,因为在拘留期侦查刚开始,当律师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而当事人的配合能使律师的工作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通俗点说,就是有了辩护律师的当事人,会更加冷静,不至于思维混乱,口不择言。律师能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细微线索,尽量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能否取保候审,既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关,也和辩护策略和辩护技术有关。但是应该明确,不是所有案件都是可以取保候审的,也不是仅仅看是否具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就可以判断能否取保候审的,有些案件表面上不具有取保候审情形,实际也可以达到取保候审的目的。

“黄金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嫌疑人在37天内被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团队律师会优先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只有通过会见才能直接了解案情,从细节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形成审判阶段轻判、减刑甚至无罪辩护的有力依据。其次,在会见过程中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与义务,哪些案件情节对其有利,如何配合律师做好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最后,会见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亲人的信息,坚定犯罪嫌疑人的信念。当然,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本律师团队有着极其丰富的取保候审实践经验。

 

 二、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律师会查阅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搜集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及其它材料,由团队律师对证据和材料进行讨论分析,形成一套初步辩护意见,将初步辩护意见提交给相应的检察院,与检察院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在审判前就已经为犯罪嫌疑人打下了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团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累了大量让检察院改变起诉罪名,大大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的成功案例!

 

  三、审判阶段,团队律师会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将律师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充分沟通,告知犯罪嫌疑人庭审程序与注意事项,做好与律师在法院审判时配合的具体工作,达到审判结果的最佳效果。法庭审判的调查阶段、辩论阶段、陈词阶段的具体细节都会由团队全体律师共同讨论和最终敲定,并派出团队主任律师代表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利益!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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