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专业尽责,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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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主播纠纷相关案例:
当事人咨询:主播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律师解答:主播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每个案件都不一样,有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有的是普通的合同关系,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才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有以下3点:1、公司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也就是公司有注册);2、劳动者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报酬;3、劳动者干的活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主播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相关案例介绍:
李某是一名网络主播,2021年,李某与某汽车美容产品销售公司协商确认用李某个人自媒体账号为该公司拍摄产品相关视频并直播为该公司带货。2021年1月28日,李某到该公司,填写入职信息表后,李某开始工作,但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合作协议。此后,李某根据该公司的要求拍摄短视频并直播引流带货。
由于拍摄视频及直播带货未达到公司预期的效果,在开展视频拍摄及直播工作一段时间后,2021年5月19日,该公司将李某踢出相关微信工作群,李某当天离开该公司。
该公司每月15日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李某转账,支付李某上一自然月的报酬。2021年2月该公司向李某支付12000元,3月支付12567元,4月支付13496元。该公司还为李某缴纳了2021年3月至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021年5月1日至19日期间,李某正常到该公司开展工作,但该公司未支付其相关报酬。
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李某2021年5月1日至19日期间工资6872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5509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确认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庭审中,该公司虽认可李某于2021年1月28日来公司工作,5月19日离开公司,但认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开通个人账号将消费者引导到公司进行消费,李某在使用自媒体创作过程中并非受到公司的支配,不受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管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合作关系。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的费用系支付给李某的辛苦费。同时,关于考勤管理情况,公司表示李某不受其考勤管理,但是李某请假需提前向公司告知,不扣发支付给李某的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中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采用归入法——构成要件+构成要素,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逐一归入从属性的三个构成要件,如果要素事实与构成要件达到周延对应,即可认定为满足了从属性要求,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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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注意一:
(1)即使是亲朋好友推荐的律师,办理委托手续时也要到“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办手续,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律师个人私自收案。
(2)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门口找的,有可能是假律师。
注意二:
应当请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并注意查看其律师执业证是否经过了今年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有年检标记)。
(1)无《执业证》证或有《执业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持有“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证”的人员不是律师。
注意三:
当事人应警惕两种律师
(1)包打赢型。可以说,在任何时候,只要你遇到一个律师跟你说“包打赢”,那么,你就得担心了。诉讼本身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仅凭借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其行为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
(2)、找关系型。这种就更不用说了,总之一句:希望当事人要改变这种花钱搞关系的观念,不花冤枉钱,不被黑心律师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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