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秦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港民初字第753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 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A与被告B、C、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A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对被告B、C、保险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2010元,经A、B协商一致由C负担603元,由A负担1407元(已履行),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5.1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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