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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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务入股有限公司的方式

作者:杨茂峥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7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0次举报
2026-07-07

在过去公司法的规定中,只规定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四种非货币出资形式,同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经过公司法一步步的修改后,今天的公司法已经扩大了出资的形式,包含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取消了比例的限制。

在实践过程中,一些新立公司需要一些特殊人才的专业技能。这些技能并不能作价出资,但是他们又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公司为了吸引这些人才,便想通过赠送部分股份的方式,变相留住人才。但是一般赠送股份的公司规模偏小,可能短时间内没有能力完成实缴。而未实缴的公司股东可能在将来公司破产时承担被追缴的法律风险,所以被赠予股份的人才有时会担心有相应的法律风险。而我们律师就是要从源头,也就是赠予合同上规避这些风险,让公司和相应的人才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第一、如果公司已经实缴,那么仅需通过股东会的决议,便可以缴纳相应税款完成股权转让。同时约定若转让的股权有瑕疵,由转让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第二、如果公司准备实缴,那么可以将赠予股权对应的金额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将该笔资金作为实缴的出资。比如,该公司认缴十万元,近期准备实缴十万元,同时赠予他人百分之二十的股份,那么可以由公司转给受让人两万元,由受让人进行实缴,受让人就能规避未来实缴不足被追缴的法律风险。但是这种方法要求公司与受让人足够信任,否则受让人可能在金额到账后侵吞该笔资金,即使后续追回该笔资金,也可能会让公司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三、如果公司近期不打算实缴,那么股份受让人再去做显名股东就有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受让人不会实际出资去实缴,所以可能在将来公司破产后承担被追缴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笔者更推荐的是去做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无论在什么方面承担的法律风险都比较小,但是相对于显名股东,其自身权益可能无法保证,因为没有在工商局做过登记,仅仅凭借和显名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显名股东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通常难以直接主张该质押行为无效。同时因为公司内的账簿往往可能掌握在显名股东手里,这就导致隐名股东无法查阅账簿,导致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

第四、如果受让人不想承担作为股东的法律风险,只想获得公司的收益,那么也可以和公司签订获取利润的合作或劳务合同,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受让人的法律风险很小,但是其坏处在于,公司随时可以和受让人解约,即使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可能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同时受让人对公司的账目情况一无所知,完全无法得知公司的实际利润是多少,只能通过转让人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情况。

以上的几种方法是笔者认为相对可行的,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双方利益,最大程度避免法律风险的,如果有更好的方法,欢迎大家一起留言讨论。


杨茂峥律师,执业9年,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为律所合伙人律师,同时担任律所公司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1710634401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税务、法律顾问、股权激励、兼并收购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12101201710634401 股权纠纷、税务、法律顾问、股权激励、兼并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