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东阳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8日 2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导致的争议,
2根据案件情况,本律师认为
3本案中第三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是: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载明:袁海平系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为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上述手续明显与事实不符。二审中,陈才良未取得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向法院提交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系妨碍诉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行为,法院已另行对陈才良作出处罚决定。而本案一、二审开庭审理及送达程序也因诉讼中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