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罗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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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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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毕罗春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5日 1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8年10月某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某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某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辩护人毕罗春,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等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等及辩护人毕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1月22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后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21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周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因引种河麂需要,在明知被告人夏某等人未依法办理出售河麂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舟山市某街道分别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河麂31只,共计159只。同年10月某日,被告人周某在驾车离开舟山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随车河麂100只。经鉴定,上述100只河麂属国家二级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公诉机关以河麂照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光盘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等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等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均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上述被告人均有驯养、引种河麂的资质,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要求对上述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XX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批复、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等均有合法驯养、繁殖、引种河麂的资质,虽经行政许可后可收购、出售河麂,但上述被告人未经行政许可进行河麂收购、出售的行为,已对珍贵野生动物保护秩序造成破坏。鉴于上述被告人收购、出售的河麂均系合法驯养、繁殖,并用于引种、繁育,上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上述被告人的收购、出售行为未对涉案河麂造成实质性损害,上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对上述被告人根据法定量刑情节进行量刑,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等的主观恶性较小,一贯表现良好,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等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上述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毕罗春,现为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实际办案经验,现主要刑事辩护、债权债务、道路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9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