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4日 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审法院支持雷先生赔偿请求的判决被中级法院维持 湖南永州的雷先生于2021年3月与三个老乡一起为东莞市望牛墩镇的一个业主拆楼房,在收拾杂物的过程中,雷先生被潘姓老乡从楼上扔木板砸到头部受伤,因伤情严重,几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高达十几万元,除了业主先行垫付5万元外,其余全是家人自行筹措,业主及三位老乡均采取回避的态度。无奈,2022年年底雷先生委托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开始雷先生希望只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最初的诉状只列业主一人为被告,为便于查明案情,诉状中我把三个老乡列为第三人。然而,当把立案资料递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法庭后,法庭安排了调解员予以诉前调,当调解员联系业主和三个老乡时,他们均主张雷先生的受伤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均不肯承担任何责任,诉前调解无果而终,法庭只能按程序转立案了。 更离谱的是,雷先生的三个老乡均不接受诉讼材料,完全不配合,书记员联系我说明情况并回复我可以一并把三个老乡列为共同被告后,我联系雷先生说明情况,雷先生对三个老乡消极的态度深为不满,同意把三个老乡由第三人改为共同被告。 鉴于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雷先生,所以我作为原告律师在向一审法院预约立案时定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雷先生与三个老乡与业主的关系属于承揽关系,但因四人没有资质,业主对雷先生的受伤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潘老乡从楼下扔木板导致雷先生受伤,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雷先生未戴安全帽自己也有责任,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潘老乡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应由两位杜姓老乡和他本人共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的百分之五十的责任。东莞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雷先生及三位老乡与业主是承揽关系,但因他们没有资质属于无效的承揽合同,业主基于选人错误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本案因不是雇佣关系,原审法院把案由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错误的,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但中级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所以判决维持了原判。 作为受害人原告的律师,我们立案时定的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利于原告即我们的当事人,我这样初步定案由当然是没问题的,而我最终能说服雷先生把三个老乡由第三人变为被告无疑是正确的是明智的,如果我们一直把三个老乡作为第三人,由于法院不会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那么我作为原告雷先生的代理律师在这个案件判决之后,要想追究丢木板砸到雷先生的潘老乡的赔偿责任,就需要另行提起诉讼,那样不但增加了维权时间,还增加了维权成本。 本案二审案号:(2024)粤19民终6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