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9日 3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庭外和解对方公司撤回上诉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莞公司)与广东某电子科技公司公司(简称广东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东莞市第二法院出具判决书后,东莞公司为了拖延时间,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东莞公司一直联系我方广东公司调解,鉴于我方已经在一审时保全了东莞公司财产,我方一般来说应该会足额拿到诉争款项,但作为代理律师,我愿意尊重我的当事人的意见,以广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见为准。出于各种考虑,我当事人愿意给东莞公司打折,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一致意见,东莞公司付款并撤回了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的上诉。广东公司足额收到双方庭外和解达成的金额后,我及时代表广东公司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撤回了财产保全申请。鉴于东莞公司已经不经营了,处于事实上的倒闭状态,我方当事人最终自愿给该公司打折扣,其实也是好的,既符合情理,也便于我方当事人早日拿到一定款项,结束讼累。所谓“与人方便,自己方便”,“我所舍才有所得”。很多事情,有时难以尽美难以两全。本案二审案号(2024)粤19民终748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