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3日 1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终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 李先生于2023年9月8日起在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东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做模具技工,时薪每小时42元。2023年10月26日早上,李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李先生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书。2023年11月份,李先生向东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李先生属于工伤的决定。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东莞市人社局对李先生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公司仍不服,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把东莞市人社局和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把李先生列为第三人。从诉讼形式上看,李先生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但实际上此行政案件是公司与李先生打官司。公司明知李先生的情况视同工伤,但从情理上不服,不甘心按工伤赔偿只在其工作不到两个月的李先生。因此,作为第三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我还是要重视这个案件的。 一审开庭时,公司的代理律师突然纠结之前公司为李先生开的证明“工作至10月25日”,以此认为李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10月25日终结了。公司律师的提法,令法庭感到意外,转问我方的证据情况。作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我如是回复,李先生工作至10月25日属于实际情况,由于10月26日发生了交通事故,自此再未能上班。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这一天劳动关系终结。公司主张这一天劳动关系终结,公司应该负举证责任。同时,一起出庭的李先生给法庭看了其保存在手机里的他本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语音聊天,法定代表人安慰他“等医好再上班”,除此之外,李先生还给法庭看了他前一天没有工作完的模具图片。法庭看了之后,有把李先生与法定代表人语音聊天给到公司代理人听,听罢,公司代理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说辞,这让法庭和参加开庭的各方都不理解。 结果,一审判决果真如我所料,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起诉,维持了对李先生的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向东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收到公司上诉的通知后,李先生坚持要把一审出示给法庭的语音聊天和模具半成品作为二审证据提交,我表示坚决不同意,理由如下:工作至10月25日并不等于双方劳动关系于此日终结,公司主张劳动关系此日终结公司负举证责任;二审提交新证据可能会导致二审开庭审理,拖延时间;模具图片作为证据提交本身没有任何意义。李先生接受了我的建议,没有提交新证据。 正如我的预料,东莞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出具了终审判决书,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维持了东莞人社局对李先生的工伤认定。本案终审案号(2024)粤19行终8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