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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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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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能忽视的行政诉讼

发布者:李翠英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2日 4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第三人不能忽视的行政诉讼 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我的当事人李先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将东莞市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被告、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第二被告、我的当事人李先生列为第三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先生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于2024年7月23日上午开庭,我作为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被告不仅东莞市政府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樟木头分局也参加了,而分局其实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单位。通过实际庭审,我深切地感受到,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告其实更多是法律形式上的,真正的被告其实是樟木头分局,而李先生作为第三人在这场诉讼中关系重大,案件实质是李先生和公司打官司。根据案件的性质、事实和证据情况,我始终相信李先生的工伤认定是板上钉钉、不容质疑的。而开庭过程中,我才深深地感到,作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是要着重应对原告、是有重头戏的。 作为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我不否认公司给第三人安排了简易宿舍的情况,但第三人只是中午在宿舍短暂的休息,晚上下班一直都是回清溪和老婆一起租的出租房,为此,我提交了李先生的居住证、租房证明、广东省办证记录查询表。案件对我们有利之处,还有樟木头分局向公司调查时,公司有承认李先生经常回清溪与老婆团聚的情况,公司认为只要给李先生提供了宿舍,李先生因回家住宿又返回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与公司无关了,显然公司的认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庭审时,公司还拿之前给李先生出具的证明大作文章,证明上的李先生“工作至2023年10月25日”,在公司作为原告看来,这一天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了。这个证明,当时李先生在交通事故休养期间,因交通事故案件的需要请求公司出具,具体内容是公司自行写的,与李先生无关,而公司如是写,其实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李先生26日早晨在上班的路上发先交通事故,因而这天未能上班,之后需要医疗和休养也未能上班。公司代理人庭上把证明上的“工作至10月25日”认定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属于偷换概念。 李先生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其本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这是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 “事实胜于雄辩”,尽管公司穷尽一切法律程序意欲否定,结果终究是徒劳,虽然无论案件的文案工作和开庭本身都会让我付出很大精力和心血,但我对委托人的最终胜诉从没有怀疑过。本案案号(2024)粤1971行诉前调919号。

李翠英律师,女,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翠英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律师实践经验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