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强律师网

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IP属地:湖北

陈忠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22081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保险交通事故代理词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844人看过举报

无保险交通事故代理词



审判长:

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张**的委托,担任其诉**市**镇**村委会(下称**村委会)、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

1、被告陈**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肇事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陈业俊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违法载人且未遵守操作规范,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如果其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就不会发生此次事故。被告**村委会将涉案车辆交由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属于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涉案车没有经过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无牌照,不应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对该违法行为,二被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被告**村委会作为投保义务人,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没有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被告陈**系受**村委会雇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二被告应当连带赔偿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二、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和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按照《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赔偿规则:(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原告损失*****元,首先应由二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3442.28元。剩余38655.71元按主次责任分配。被告合计应向原告赔偿90501.27元。

1、医疗费29555.71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交了住院医药费收据、门诊收据和相关诊断、检查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足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当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是50元/天,原告住院24天,应补助1200元。

3、营养费2700元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原告营养期90天,按每天30元计算,计2700元。

4、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意见为13000元。

5、残疾赔偿金28458.20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原告为农业户口,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受伤时年满61岁。按**省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78元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4978×19×10%=28458.2元。

6、护理费6394.02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原告经鉴定护理时间为60天,以当地服务业平均工资38897元/年计算,护理费为6394.02元。

7、交通费:3099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支出交通费五六千元,但只主张其中有票据的3099元,代理人认为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8、误工费12491.06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农业户口,属于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按行业标准,2019年湖北省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80元,原告误工期133天。

原告虽年满61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在维持生计,其受伤期间不能像往常一样进行生产活动,收入必然会减少,理应获得相应的误工赔偿。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不排除老年人的误工费求偿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其所遭受的具体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案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创伤和打击,原告根据本地司法实践主张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得到支持。

10、鉴定费2200元

司法鉴定是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和计算损失的依据和必经程序,因此支出的鉴定费属于必要费用,属于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

基于以上事实,代理人认为,原告的各项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充分考虑,做出公正裁决。

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陈忠强

2020年4月21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荆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722081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13370

  • 昨日访问量

    38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忠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