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是河南人,在江苏工作多年。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左某妻子田某接到电话,说丈夫出车祸了,已被送进镇江某医院抢救。第二天,尽管医院方全力救治,但左某还是因为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一人酒驾出事,同桌的均要担责,已经有过很多这样的判例。但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同桌喝酒的都要负责任。近日,镇江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原告索赔30万元,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田某说,事发当日,丈夫去了老乡谢先生家,找他谈事情。据事后了解,当天谢先生家里有几个朋友在,左某过来后,谢先生邀请左某一起坐下来吃饭。席间,左某喝了3两白酒。酒后开车回家,结果出了事。田某认为,左某平时不能喝酒,是谢先生等人劝酒的,所以把在席的7人都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
法庭上,谢先生称,左某途经谢先生住处时,适逢谢先生等人在吃晚饭,左某遂与大家一同饮酒。其间,大家都自己随意倒酒,其中有3位女士未饮酒。吃完饭,包括左某在内的5人,都在谢先生住处喝茶、聊天,休息了一段时间才各自回家。田某认为吃饭时7人劝左某喝酒,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受害人醉酒后驾驶的行为,无相关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左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也应该知道饮酒及酒后驾车的后果。但他仍违反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又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具有过错。
谢先生等7人虽与左某一同就餐,但其中3人并未饮酒。田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余4人有劝左某喝酒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谢先生等4名男性被告,每人自愿给了田栽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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