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具有环保节能、出行方便等优点,但部分骑行人员不遵守交规,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载人、超速、到处乱窜的现象时有发生。2021年3月29日9时许,王某驾一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在祁方线城赵村掩壁处,向左转弯由非机动车道进入机动车道欲过中心隔离带豁口处,遇到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驶来,双方在机动车道处发生碰撞,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十余万医疗费,双方因赔偿事宜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部分,剩余损失需自信承担40%。在此,法院提醒电动车驾驶人重视出行安全,切勿违反交通法规,如果电动车驾驶人有过错而导致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失,而且如果自身伤亡损失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那么电动车方自身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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