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强律师网

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IP属地:湖北

陈忠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22081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权威解读:员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应获得多少补助金?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629人看过举报


权威解读:员工因"新冠肺炎"非因工死亡,遗属应获得多少补助金?


来源: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 李舒 张德荣,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武汉因新冠肺炎非因工死亡员工,遗属依法可获得97634.16元的补助


       截至2020年2月12日,全国因新冠肺炎而死亡的人数高达到1114人,其中湖北省死亡1068人,仅武汉市死亡人数就达到820人。在疫情未得到遏制的情况下,笔者预感这一死亡的人数仍会继续攀升,内心急切盼望科学家及医务工作者能尽快研发出有效药物,以彻底打败病魔。无奈,笔者学法不学医,故从法律的角度,为因新冠肺炎非因工死亡的家属分析一下,遗属可依法获得哪些补助。笔者选取武汉的一个案例进行说明,然后列举全国其他省市的相关政策,以供读者参考。



裁判要旨


武汉员工因不幸感染新冠肺炎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享受是3个月2019年社平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以及10个月2019年社平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若社保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社平工资×10÷180×缴费月数);据此遗属最多可享受97634.16元(7510.32×3=22530.96元的丧葬补助金,7510.32×10=75103.2元的一次性抚恤金)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另外,遗属可继承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案情简介


一、2006年8月20日,汤立春入职金阳城武汉分公司,岗位保安、工作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月均工资为2,335元,但是金阳成武汉分公司未为汤立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到期日是2018年8月27日。


二、2018年8月11日,汤立春因肝癌住院并向公司请病假;2018年9月24日,汤立春因肝癌不幸去世。至此,汤立春已在公司工作145个月。2017年武汉市城镇社会平均为5666元/月。


三、汤立春无配偶、子女,但其父母尚在。汤立春病逝后,其父母向公司请求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公司拒不支付,虽提起劳动仲裁。


四、本案经劳动仲裁及江汉区法院一审,最终判决,公司向汤立春父母支付丧葬补助金16,998元(5,666元/月×3个月)及抚恤金45,642.78元(5,666元/月×10÷180×145个月)。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武汉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应当享受什么样的待遇。根据湖北地区政策,职工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享受3个月社平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以及10个月社平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第一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1.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2.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汤立春工作145个月、不满180个月,因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汤立春无法在社保机构取得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公司应向汤立春的父母支付丧葬补助金16,998元(5,666元/月×3个月)及抚恤金45,642.78元(5,666元/月×10÷180×145个月)。


类比本案,湖北省武汉市的员工若因不幸感染新冠肺炎而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应当的享有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3个月2019年社平工资的丧葬补助费,以及10个月2019年社平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若社保缴费不满15年的,按照社平工资×10÷180×缴费月数)。2019年武汉的社平工资为7510.32元。依此计算,武汉市员工因不幸感染新冠肺炎而非因工死亡的,依据现有政策,其遗属最多可享受97634.16元(7510.32×3=22530.96元的丧葬补助金,7510.32×10=75103.2元的一次性抚恤金)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该笔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若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遗属可向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支付;若单位并非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不能享受该笔非因工死亡待遇的,与员工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


另外,依据湖北省《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1.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2.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据此,因新冠肺炎非因工死亡员工的遗属不再享有生活困难补助费;但有权请求支付死亡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法律建议


一、对于员工遗属来讲,若有家人不幸因感染新冠肺炎而非因工死亡,此时遗属可要求员工所在单位依法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依据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另外有部分省份(例如山东)还可以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遗属还可以申请遗属补助金。若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遗属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的,员工可依法按照当地的补助标准要求公司支付。


若家人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而死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去申报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若因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遗属不能享受工亡待遇的,遗属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亡待遇的标准进行支付。


二、对于各省市的社保机构来讲,笔者建议在疫情特殊时期,各社保机构务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为遗属办理非因工或因工死亡待遇的支付事宜,且不可以国家未出台相关的政策标准为由进行恶意推诿,致使罹难家庭雪上加霜。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北京部分区县的社保机构就以国家未出台具体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支付细则为由进行推诿,致使受难的家庭陷入困境,故笔者也建议现仍未明确非因工死亡员工待遇的省市,立即出台具体可行的政策,依法落实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给予受难家庭一定的抚慰。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案件来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金阳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汤又生社会保险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7585号】



延伸阅读


笔者检索了北京、广州、江苏、河南等我国疫情比较严重,或有死亡病例省市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以供读者参考,具体标准可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为列举的省市读者也可在网络上输入“非因工死亡待遇”以及各自的省份进行查询,必要时可到当地的社保部门进行查阅。


一、北京非因工死亡员工待遇:


1. 丧葬补助费,北京地区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2. 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二、山东非因工死亡员工待遇:


1. 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社保支出。


2. 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社保承担;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3. 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对符合标准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其中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三、广东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


2.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3.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四、浙江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


2. 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五、河南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费;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 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 遗属生活补助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4. 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六、安徽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 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七、江西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费:5000元;


2. 一次性抚恤费:企业职工(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含退职)人员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3. 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5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八、江苏非因工死亡待遇:


1. 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2. 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九、重庆非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


十、四川非因工死亡待遇: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 丧葬费:3个月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便计算时,可以死者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2. 一次性抚恤金:死者生前7个月的工资。


3.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补助。


(二)离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 离休人员,


(1)丧葬费: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


1. 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


(1)丧葬费: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十一、上海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如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个少数民族职工,再增加50%;


2.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死者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5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


十二、福建非因工死亡待遇:


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


1. 丧葬补助费:6个月。 


2. 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 


3. 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员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


4. 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上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


十三、河北非因工死亡待遇:


1. 丧葬补助金: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 一次性抚恤金。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十四、山西非因工死亡待遇:


1.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3.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荆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722081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13138

  • 昨日访问量

    37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忠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