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强律师网

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

IP属地:湖北

陈忠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7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7220813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遛狗伤人,谁应担责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770人看过举报


遛狗伤人,谁应担责

最近,狗伤人的新闻在各地频繁发生,在此谨慎提醒各位宠物饲养人、管理人,文明养犬,遛狗牵绳。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天李某出门牵绳遛狗,忽然一只不牵绳的大狗跑过来与李某家的狗发生争执,在拉扯过程中,大狗将李某咬伤。随后狗主人张某赶来,拒绝承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李某。李某报警后,双方协商无果,随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左手受伤严重,医药费花费一万九余元。出院后,李某即将张某告上法庭。

当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张某不承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李某,但根据双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派出所记录以及本院调查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在公共场所遛狗期间,两犬只撕咬过程中致原告受伤。根据当地养犬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养犬实施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本案所涉犬只均未办理犬只登记,原、被告双方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被告张某遛狗不牵绳,相对过错较大。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张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李某承担40%的责任。

公民饲养动物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外出牵绳、文明饲养,各地均有养犬管理办法,各地的规定均明确要求犬只需打疫苗,出门要束犬链,有的地方甚至每只饲养犬需要备案登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律师呼吁,文明养犬,不仅是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也能避免经济损失,因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宠物饲养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同时提醒,如果被狗咬伤,应注意及时取证,如拍照录音录像,寻找目击证人作证等。如当时无法和解,请及时报警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荆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7220813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08756

  • 昨日访问量

    1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忠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