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大家经常咨询的话题,房产分割也是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特例。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婚后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财产呢?
笔者总结了婚后取得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几种情况。
一、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的,可视为一方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夫妻之间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比如《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
归于夫妻某一方,变更登记后或公证后不可撤销。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了婚前或婚内,夫妻之间可约定房产赠与另一方,如果赠与方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审理。
《合同法》第186条则规定了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如果属于公益道德性质或者已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三、婚后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房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乙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全额房款,并登记在出资方一方名下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属于个人财产,但也存在不同司法意见。
《【高法民一〔2016〕2 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8、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答: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的,此为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性质,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对方名下的,或者夫妻以一方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混合出资在婚后购置房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产,并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离婚时如对该房产不能达成一致,则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综上,在婚后取得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几种特殊情况下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为了维护个人权益,婚后在购置房产办理产权登记时,建议夫妻双方均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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