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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67人看过举报


   相对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2016年3月,某农业合作社与某农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合同约定农业合作社农贸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3.0元,货款总计1.5万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农贸公司仓库,农业合作社负责运货,农贸公司验收后付款。合同签订后,2016年9月,农业合作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农贸公司验收后付款。9月下旬,农业合作社电告农贸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农贸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农贸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农业合作社未见到农贸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农贸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货抵农贸公司后,农业合作社要求验货付款,农贸公司则认为农业合作社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后经法院调解,农贸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农业合作社承担。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中,农业合作社与农贸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但是,农业合作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农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农贸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而引起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农业合作社承担。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存在的问题」

  对于本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因此,农业合作社提前履行义务属于违约,农贸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农业合作社提前履行义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但由于其提前履行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虽然可能由此给债权人增加一些费用,但在提前履行方承担这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提前履行。

  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按照履行期限履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前履行一定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一规定,前一款明确了提前履行时债权人的权利及其限制,后一款则明确了费用的承担。合同中期限的约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当事人的一种顺序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第二,债权人也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拒绝受领的权利。应当指出的是,受领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也是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为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同样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如为所受领货物找到存放的空间等,所以,债务人提前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可能使债权人不得不为提前接受履行而支付更多的不必要的代价。法律规定在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利时,该权利人有权拒绝,正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从这一原理出发,当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因债务人的提前履行而使债权人增加支出的费用,就应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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