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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19年02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422人看过举报


离婚子女抚养费问题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离婚率连续12年增长,10年内增长近一倍,离婚越来越普遍,子女抚养费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可以依照离婚时双方就抚养费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起诉前拖欠的抚养费可以要求一次性给付,起诉后的抚养费,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按抚养费约定金额按月履行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支付多少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所以子女抚养费的金额遵循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原则,对抚养费没约定并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数额时,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司法实践中,湖北的城市标准一般为1000-2000元,农村标准较低,为500左右。

需提请注意,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和另一方都需要负担子女的费用。

三、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司法实践中,离婚后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只有在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之一时,法院会酌定增加抚养费,反之则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与是否增加抚养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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