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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局上一人醉亡,组局、同饮者被判赔偿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 |429人看过举报

饭局上一人醉亡,组局、同饮者被判赔偿

饭局上,饮酒助兴再寻常不过,但醉酒身亡绝对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年底的一天,男子赵三组饭局,约王五及其女朋友钱六吃饭,并让王五约上准备介绍给自己做女朋友的王小小。

四人喝到次日凌晨,王小小行为开始失控,将餐桌上的东西砸在地上。钱六醉倒在地。

2时40分左右,赵三、王五带钱六、王小小搭乘出租车至某宾馆入住。办理入住的过程中,宾馆服务员发现王小小异常,提醒赵三检查王小小是否有呼吸,赵三这才发现王小小已停止呼吸。赵三立即将王小小送至医院,医院检查后确认王小小已死亡。

经公安部门检验认定,不排除死者王小小酒后呕吐、胃内容物反流至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的可能性。

王小小的家属因为赔偿问题,将赵三、王五、钱六三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三人赔偿76万余元,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后三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均可以相互印证,赵三为饭局的组织者。此外,关于王小小的死亡原因,公安部门的尸检报告检验结果虽然表述为:“根据尸表及解剖检验,结合现场勘验,不排除死者王小小酒后呕吐,胃内容物反流气管内导致窒息死亡的可能性”“王小小的心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81.3mg/100ml”,根据上述表述,法院认为,王小小属于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加之三被告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故法院认定王小小为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

本案中,王小小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性,过量饮酒,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饮酒后,王五与赵三在未醉酒的情况下,未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对已经醉酒的王小小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赵三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在主要照顾王小小的前提下,多次拍打王小小面部其均无较大反应,却未能意识到其醉酒的严重程度,未及时送医,过错程度较王五的过错更大。而钱六在饮酒后先于王小小醉倒,已无力照顾王小小,故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王小小的损害后果,由王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赵三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小小自负7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三赔偿王小小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6万余元;王五赔偿王小小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8万余元;法院驳回王小小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饮酒后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饮酒者自身应当承担主要的注意义务,但其他共同饮酒者及酒局组织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共同危险行为所产生的附随义务。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以及饮酒后,酒局组织者和共同饮酒者不应劝其他饮酒者饮酒,防止其他饮酒者过量饮酒,酒后亦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顾其他饮酒者,避免其因饮酒所导致的身体和行为失控给自身和他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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