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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不能算旷工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546人看过举报


新冠疫情,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不能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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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推迟后,很多人现已陆续返岗。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怎么算?无法按时复工会不会丢了饭碗?如果在家办公,工资会不会受影响?
  为了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结合这些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围绕疫情有关的劳动用工方面的具体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问题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适用医疗期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医疗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终止。”据介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期满时结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二: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被隔离期间算旷工吗?如何发放报酬?
  “这种情况不算旷工。劳动合同应继续存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作报酬。”按照《通知》的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治疗期间,该隔离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
  问题三:由于疫情不能及时返岗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认为,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工作的,劳动关系正常继续,不能按旷工处理。按照《通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此外,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问题四: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能否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资,变更劳动合同。”根据《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按照《意见》的要求,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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