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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923人看过举报


企业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对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经工会或职代会协商确定职工领取的生活费标准。二、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应经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

    具体又分两种情况:

    1、企业减产:如果企业产量下降,但仍然进行生产,员工仍然上班,只是工作时间减少,如一周上4天班,而且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第一,与员工协商,签订新的工资支付标准,按照新的支付标准在减产期间支付工资,这个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二,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履行,只是做一点变动: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原定工资,放假时间工资支付标准按待岗计算,支付待岗工资,待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 

2、企业停工:如果企业已经停工,没有生产任务,企业已经不安排员工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本生活费。

如果是退休职工,再次工作没有劳动合同,是否享受最低工资标准呢?

不享受。退休职工跟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务报酬的多少要看你们雇主之间的约定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在其中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包括重新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工薪收入者业余、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取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也应该适用这个规定。据了解,尹先生的情况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因为他没有与聘用他的那所学校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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