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2016年9月,贾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并依法缴纳社保。2018年6月1日,贾某被公司派去上海出差,入住某酒店,6月2日晚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贾某去世后,其家人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应当从三要素进行分析,即受伤的时间、原因和地点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和工作地点。《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发生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由于贾某的心肌梗塞发生在夜间休息的时候,时间与地点并不能完全与工作挂钩,因而双方在工伤认定时,容易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问题研究》中指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出差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对“员工因工外出”进行了细化: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从而可以认定贾某在出差期间突发心机梗塞死亡,属于工伤。但并不是所有出差时期受到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类问题对劳动者进行了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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