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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当保存证据维护权益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 |268人看过举报

     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当保存证据维护权益


       近年来,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涌入法院。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故遭遇解聘、应聘材料造假……劳动关系双方均可能遭遇侵权。《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通过梳理山东省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发现,在劳动关系中存在诸多法律陷阱。因此,选取3起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借此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遇到权益受损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考勤表亦可作证据

  2017105日,魏某到山东某技术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10月,技术公司向魏某发放报酬3000元,11月发放3500元,201712月、20181月未发放。技术公司一直未给魏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15日,技术公司以魏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8122日,魏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技术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魏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驳回了魏某的其他申诉请求。魏某不服,诉至历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技术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魏某诉称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技术公司201710月至20181月的职工考勤表,201710月、11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工作证明予以证明。
  关于定岗定资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及领导批复载明:魏某自2017105日来到公司工作,至201815日试用已满3个月,根据招聘约定,双方商定定岗工资及缴纳五险事宜。申请人为魏某,落款日期为201815日。当天,公司总经理于某批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证明载明:魏某自2017105日至201812日在技术公司上班,其中10月份工资3000元,11月份工资3500元,12月份工资4000元。落款为技术公司,日期为201812日,并加盖技术公司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与技术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等。魏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魏某接受技术公司的管理,从事技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已经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应认定魏某与技术公司在2017105日至2018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近日,法院判决技术公司支付魏某201712月、20181月工资4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2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元。 
合同证据均存疑点
单位解聘应予赔偿

  由于月度考核成绩不及格,孙某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孙某于201789日入职北京某投资公司山东分公司。2018416日,投资公司向孙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无一项目落地,每月的月度考核成绩表均未达到60分,视为不及格,且在公司培训中,你的考试成绩两次均为倒数第一。根据你的工作能力及表现,公司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将于2018515日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于2018515日之前到公司综合管理部办理离职手续。”
  同日,投资公司通过微信通知了孙某,并于425日通过顺丰快递向孙某邮寄了通知书。孙某第二天签收了该快递,从此未再到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孙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243.22元。
  20187月,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投资公司支付201799日至20184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201799日至20184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2528.79元;驳回了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庭审中,投资公司主张其与孙某于2018126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一份落款为孙某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孙某对此不予认可,诉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并提交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劳动合同书中孙某的签名字迹与委托人提供的及本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提取的被鉴定人孙某书写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投资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是由孙某委托他人代签,并提供录音证据一份。经当庭质证,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录音显示内容模糊,不能完全确定录音中指称的合同即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且投资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投资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系孙某故意找人代签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201789日至2018425日期间,孙某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投资公司以孙某月度考核成绩不及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近日,法院判决投资公司支付孙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945.7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86.44元;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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