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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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跃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9日 14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望建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于劳务关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以此作为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关于项目部行为的民事责任直接归属于上诉人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对于欠条金额认定错误,其欠条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望建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于劳务关系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以此作为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关于项目部行为的民事责任直接归属于上诉人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对于欠条金额认定错误,其欠条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王治强辩称,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合,请求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望建公司出示了一份项目章证明,欲证实王治强提供的欠条上加盖的项目章是伪造的。王治强质证认为,一审时,望建公司对项目章未申请鉴定,对该项目章未看出来有差异。合议庭研究认为,望建公司出示的这份证明不能证实项目章的真假。该证据不予采纳。其余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望建公司承建平啊路后段改建工程,为工程建设所需,望建公司组建了工程项目部,并刻有“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平啊路后段(滴水洞至老啊喇乡政府)改建项目部”公章一枚。王治强出示加盖“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平啊路后段(滴水洞至老啊喇乡政府)改建项目部”公章的欠条要求望建公司清偿债务合理合法。二审中,望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下属机构工程项目部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望建公司承担。因此,望建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系四川渡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420********1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