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跃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9日 10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治强诉称,2012年11月底,被告承建平啊路后段改建工程,并组建了工程项目部,原告作为项目部管理人员之一,2013年12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劳务工资5万元,另原告个人贴付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合同协议书1份,欲证实被告承建平啊路后段改建工程。
2.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1份,欲证实被告保证支付工资情况。
3.欠条1份,欲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
另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证人证言1份,欲证实原告在该工地身份和欠条情况。
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达成协议,在被告承建工程的工地作为管理人员之一务工,与被告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现工程已完工,原告应该得到劳务费,而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平啊路后段(滴水洞至老啊喇乡政府)改建项目部作为被告望建公司内部管理的工作安排,其项目部因对外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望建公司承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主张,证据充分,应该予以支持。另被告未如期支付,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还应承担延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辩称与原告并无劳务关系,且欠条内容与形式均不认可,但并无证据证实,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