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社保都自己承担,你不要求缴纳社保,钱直接发给你,每月到手还可多个几千,你要不要社保?”,
“单位给你一个月7000,缴纳社保的话,到手大约5000,不缴社保就7000,你自己考虑下。”
“劳动合同写7000,那我还是选7000吧”
“那自愿放弃社保承诺签一下”
“好的。”
2000年以后,
“尊敬的法官,这叶凡不讲诚信,我们公司入职就讲明,要社保的从单位给员工的报酬扣,不要社保的,直接发钱。这是叶凡入职时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承诺。”
“法官,这份内容违法,所以无效。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所以应该依法补偿。并且我是因为没交社保被动离职,所以单位还应给我n的补偿。”
判决结果,
自愿放弃社保承诺违法,叶凡有权获得补偿。
站在叶凡角度,这种玩意儿,因违反强制性规定,随便签,即使相关条款设计再好,也是白费力气。看似公平,实际社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单位缴纳部分,这不纳入给员工工资,属于企业承担部分,另一部分才是员工自行承担部分,由员工承担。表面上我先应承下来,事后随时主张无效并且要求赔偿。感谢企业的入职福利。
站在企业角度,这就是一颗雷,随时会爆,尤其是当今信息爆炸时代,只要一个员工看到过类似普法,然后他去告赢了,那么,企业以后就是一堆诉讼,而且都是败诉诉讼,需要额外多付一大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