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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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千杀法官后自杀事件的胡说八道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次举报


导员曾经说过,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所以,以下内容都是基于我所了解的不完全事实,有感的胡说八道。为何说是胡说八道呢?因为我的事实来源是官方的通报,但这通报确有几个重大疑问。本来说,想让子弹飞一会儿,看看有什么新情况,等了那么久没新情况了,那么我也可以胡说八道了。


又因为我既不是为王法官被杀拍手叫好,也不是来论证法官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批判凶手的穷凶极恶,所以,错过热点也没问题,毕竟非感情宣泄的分析,没有时效性。


疑问一:事实(The Fact)究竟如何?


根据通报,

其一,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

其二,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医院处理透露着诡异,对仅仅轻微伤,既开29天住院,又仅开一些外伤药明显相互矛盾。


疑问二:这没住的15天究竟为何?


究竟是所谓的“挂床”,还是因为党某没钱住院,只能提前出院。同样的,党某当初没有用药是因为没钱,还是确实无需那么多药。挂床的话,医院是不是也该处理一下呢?


疑问三,到底有没有这一万二的调解。


基本所有报道都有这样一段,但官方通报没有写,不知道到底是确没有发生过,还是确有此事,通报遗漏了。网上有这样的关键情节,保险公司在调解时愿意一万二,对于党某一万八的要求,表示要一万八只能法院诉讼。

其实,这才是我有感触的点,也是我想胡说八道的点。

什么是事实?事实就是一个罗生门,对于一个盗贼武士妻子対武士之死有三种说法。但似乎每一种都是真的。

所以,这事实究竟如何?伤情如何?为何提前出院?到底有没有这调解一万二,判决九千的说法?

如果确实有的话,这也是能稍微解释为何党某要杀害这法官。并非认为法官确实死有余辜,而是觉得法官是现行体制下的牺牲品。来谈谈这最可能成为杀人导火索的一万二调解。


什么是调解?通常就是各退一步,原告钱少要一点,被告给钱早一点。如果确有一万二调解事件,被告是保险公司专业机构,不太可能会愿意大发善心多给钱,也不会因为怕有诉讼信息在网上而愿意掏更多钱。所以,有没有可能保险公司看到法院没注意到细节,最后导致双方对一起事故赔偿数额差距?


回到通报,法院特别表彰了王佳佳法官去年结案428件,今年截止事发,差不多半年结案271件。也就是说,法院彰显法官能力的是结案件数。一年428件,一年也就365天,去掉双休节假日,也就两百多天,平均一个工作日结2个案子。而保险公司的理赔员绝对不会要求一天处理完2个理赔,他们有更多时间去梳理案情,也就是事实。


很多案件会有这样的情况,也就是因为老百姓不是专业人士,不够专业,有经验,没法分辨哪些话有用所以该说,哪些材料有用该提,他们的思维就是全部完整在法庭上说一遍,材料提一遍,然后法官你查清事实,踩点给分,踩点支持我的诉请。


我们看的包青天电视剧告诉我们,包青天作为法官会特别仔细的查清事实,尤其是冤屈的,那些故意被掩盖的事实,法官会主动仔细的查清事实。而我们从小的应试教育,老师也和我们说,不确定的都写上去,老师看到会踩点给分。


那么,问题来了,法院的需求,并非法官的个人需求,快速结案,法官的KPI就是一年结多少个案,而老百姓希望的是法官你仔细审我的案,要把案件中每个对我有利的细节都不放过,然后在作出裁决。这恐怕就是这场悲剧的由来。


以下是我的胡乱猜想,老百姓作为一个非熟练,专业人士,在法庭上东拉西扯找不到重点,而法官的KPI要求他早点结案,一天两案,8小时工作计算的,那么就是4小时结一个案子,包括庭前调解,庭审,审核证据,书写正式文书。那么他能怎么办?自然是止住老百姓的东拉西扯,或许老百姓完整版有那么一两点可能影响结果,但因为KPI要求,法官现实最多可能就听个两三点。这会不会导致新的矛盾呢?同样的,假如一百页的材料,也就1、2页有实际意义,法院机制是否允许法官在“屎中找黄金”呢?屎中找黄金在刑事案件中更直观,外国司法机构会通过分析血液、排泄物来搜寻物证,而我国基本都通过口供固定事实。口供优点是节约人力财力方法,但绝大部分因为破案压力,物证不足,口供定案的冤假错案,也是如此来的。智障杀人抢劫,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这些真不要再发生了。

在国外,大部分法院都是支持律师费败诉方承担的,所以很多琐碎、费时工作实际由律师承担。而我国几乎所有案件,律师费都是自掏的,所以,基层法院大量的基础、琐碎工作在外国是律师完成的工作也需要法官来承担。

王佳佳被害事件中,党某争取到了法援律师,可期待承担公益性质的律师工作和正常委托律师工作同样尽职负责不现实。事情起因是保险公司不愿掏钱,到最后拖着不给钱的保险公司笑到最后,不仅钱掏晚了,钱还掏少了,且不掏钱+晚掏钱没有任何惩罚,只有好处。如果采用外国法律通用的制度,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保险公司也会权衡利弊,面对正常索赔,也会尽快把赔偿给付了,至少会先支付他认为合理部分。从源头上,可能就不会有这案件。

其实,这一问题最突出的是劳动者打工人维权。企业拖欠打工人工资、加班费等实际没有任何不利后果。因为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大部分劳动者对于小额的拖欠也是能忍则忍,忍无可忍司法维权的,不找律师呢,自己提交材料一团乱麻,还有很大败诉风险。找律师呢,说实话自己已经被单位欠钱,少拿数额不少本应已落自己口袋的钱,还得向外支付律师费。单位的锅,为啥得劳动者掏钱解决呢?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