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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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业绩:货物出口亚马逊仓库,逾期送达,支持赔偿货损及退还全部运费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9日 28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甲公司在209月委托甚至乙公司出口运输一批货物到美国亚马逊仓库,甲公司立刻将货物交付到乙公司指定的深圳仓库。同时,甲公司在交付货物时,告知货物为当年圣诞节的礼品,玩具,衣服等。后,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当年1119日,乙公司及法代林某出具承诺书,如果没有在1122日前将货物送达,乙公司按照每千克40元进行赔偿并退还全部运费,如果乙公司无法承担赔偿的,林某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该承诺书乙公司盖章,林某签字。12月初,乙方依然没有将货物按照约定送至亚马逊仓库,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为还没有及时送达,来不及当年圣诞的销售,并告知乙公司对这批货物进行弃货。

后原告深圳甲公司,起诉被告深圳乙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要求乙公司按照承诺书标准承担货物没有按时送达目的地赔偿,林某对乙公司没有足额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及林某抗辩,货物确实晚到,但都已送达,不愿赔偿货损,愿意退还部分运费。赔偿货损需要原告举证其损失,货物大都送达依法无需退还运费。

争议焦点:

一、货物是否依约到港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计算)

案件结果:

按照承诺书标准赔偿货损+全额退还运费+承担延期付款利息

评析:

一、货物是否依约到港

这里对方主张货物已全部送达,并且用qq聊天记录中告知我方,我方回应“好”。乙公司据此主张甲公司认可货物已送达。

我方主张,货物送达需要对方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送达证据而非告知信息。另外,我方不认为,乙公司及林某做得到货随言到。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赔偿责任的计算)

在案件中,乙方主张违约责任过高,要求法院调整。同时,要求甲方举证实际损失,否则完全不认可货损赔偿;

甲方主张,承诺书是对方二次违约的和解、调解约定,与事前违约责任约定不同。对于事后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方无权要求调整违约责任。并提供2个最高院案例支持己方观点。

附: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代理意见节选

一、事实问题,对于货物是否按时及实际送达(是否违约)

其一,从举证责任分配规范层面,对于合同是否履行应当由履行合同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应该由上诉人承担货物是否按时及实际送达的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需要自行承担相应不来后果。

其二,按照惯例和生活经验,对于从中国深圳运输到美国亚马逊仓库的运输,如果确实送达,应当能够提供运输公司公布的送达记录,仓储单、 提货单等运输记录、凭证及提货单据。而上诉人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其三,关于对方证据。对方二审再次提供了关于通知被上诉人,货已经送达的QQ聊天,但这些记录并不能证明货物按时、实际到达目的地。神说要有光,那就有光,因为神是神。上诉人作为一介凡夫俗子,说货物已送达,必做不到货随言到,一句话使货物从中国穿越太平洋到达美国亚马逊仓库。这也是对上诉人证据的质证意见。

二、承诺书的性质是事后违约责任确认书,按照承诺书赔偿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承诺书不是双方的货代合同,从时间及内容来看,是被告违约后确认的书面违约责任。

从承诺书内容来看,承诺书中“因公司内部问题,造成本公司代理运输的甲公司产生严重影响,先就相关事宜作出以下承诺”明确被告乙公司的过错以及被告承认其过错给被告造成严重影响。只有货物晚于预定时间到达才会由此说法,及时到达不会有此说法,此承诺属于被告违约后,原被告对于违约责任的书面约定。托运货物在209月,承诺书时间为11月,也印证了原告观点。

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自签字盖章之日就有法律效力。

最高院观点,双方已经书面确认过的违约金,就不能再度主张调整违约金。

案例索引:李某与大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2016)最高法民再5号

裁判精选:关于尚欠货款的数额问题。李某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是货款351万元及违约赔偿金209万元,合计560万元。永和公司再审庭审中主张,其认可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尚欠货款本金为351万元,但对于违约金数额不予认可,认为尚某李某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不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根据原判决认定,李某最后一次供货是在2011年10月18日,因尚某某庄园项目部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双方于2012年6月1日以欠条的形式对于案涉欠付货款及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予以确认,并同意将该款从宗骏公司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直接付给李某,上述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欠付货款至今未付,故不应认定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永和公司提出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当调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支持甲公司退还全部运费及赔偿货损的指导案例。

商事主体的债务人不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以和解协议中的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的,不予支持——第30批指导性案例166号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京02民终867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杨钦仁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师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及涉外案件。在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