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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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8〕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请示指定管辖。2018年7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姚X为方便开展办理贷款的业务,以向他人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中牟利。经鉴定,被告人姚X涉案手机及平板电脑中个人信用报告共有298份、符合手机号码规则的记录共有288,886条;其邮箱中收到个人信用报告690份、符合手机号码规则记录12,391条;发送个人信用报告637份、符合手机号码规则记录13,763条。
2018年3月27日,被告人姚X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微信账号照片,QQ邮箱及信用报告指认照片,上海XX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案发抓获经过、网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姚X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姚X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姚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姚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