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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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诉章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钦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孟X因与被上诉人章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5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室房屋的权利人虽然登记为章X,但该房屋系孟X与章X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2)《共同购房协议》虽然约定系争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由章X的公积金及双方的收入偿还,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共同还贷方式。考虑到双方恋爱期间,孟X承担了较多的共同生活开支,章X主动承担了房贷,并不存在孟X违约未偿还银行贷款的事实。(3)系争房屋购买时,双方各自出资人民币75万元,并贷款144万元,而该房屋的总价为287.93元,也就是说,双方出资尚剩余6.07万元,该部分款项应当在分割系争房屋时予以考虑。此外,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系争房屋一直由章X及其现女友占有,孟X无法进行使用,章X向孟X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应当包括其应向孟X支付的占有使用费78,000元。
章X辩称:不同意孟X的上诉请求。系争房屋购买后,孟X并未按照《共同购房协议》承担共同还贷义务,其对系争房屋的贡献仅为支付一半首付款。对系争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孟X的实际出资予以确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孟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本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室房屋产权为孟X、章X共同共有;2、判令上述房屋归章X所有,由章X支付孟X房屋折价款19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孟X、章X于2014年经婚恋网站介绍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26日,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本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章X名下,房屋总价287.93万元,建筑面积71.37平米。2015年6月系争房屋交付。2015年7月13日,孟X、章X签订《共同购房协议》,约定房屋首付款由双方各出资75万共150万元;房产登记主贷人为章X,按揭贷款部分由章X的公积金及双方的收入共同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房产的产权属于孟X、章X共同共有,双方各享有所购房产50%的产权,但孟X因政策限购原因,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暂登记为章X……但孟X未按约归还贷款,均由章X归还贷款。嗣后,孟X、章X为琐事发生矛盾,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对共同购买的系争房屋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截至2017年6月底,系争房屋尚欠XXX公积金贷款354,262.67元、商业贷款1,005,330.37元未予归还。
根据孟X申请,一审法院委托上海XX公司对系争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为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43.35万元。
一审中,章X放弃对契税、物业费、中介费的分割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孟X、章X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予以确认。系争房屋虽登记在章X一人名下,但应属孟X、章X共有。孟X、章X原系情侣关系,为购置婚房双方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双方按该协议支付了首付款后,孟X却未按约支付剩余的银行贷款,而章X按月支付了银行贷款,应该确认孟X违约。当初双方是基于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而购房并签订了《共同购房协议》,但如今双方均已无此意,且孟X又未按约支付银行贷款,孟X要求系争房屋归章X所有,可予准许。但孟X要求享有系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而要求章X支付其房屋折价款196万元,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可按孟X对系争房屋的出资比例酌情而定。登记在章X名下的系争房屋的剩余贷款则应由章X予以归还。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章X所有;二、章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孟X房屋折价款140万元;三、上海市浦东新区XX大道XX号XX室房屋在XXX剩余的公积金贷款354,262.67元、商业贷款1,005,330.37元由章X归还。案件受理费40,836元,由孟X负担25,000元,章X负担15,836元。评估费14,500元,由孟X负担6,000元,章X负担8,500元。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孟X未按约归还贷款依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孟X与章X签订的《共同购房协议》在约定系争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同时,又约定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根据对共有方式约定不明的解释规则,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系争房屋。依据《共同购房协议》上述约定,探求双方的真实意思,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应为50%。系争房屋实际登记在章X一人名下,在章X及孟X内部并不改变上述认定。双方在《共同购房协议》中虽然约定系争房屋按揭贷款部分以双方收入共同偿还,但孟X于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恋爱期间存在部分财产混同的情形,也就是说,在双方并未就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实际由章X偿还并不代表孟X违反了《共同购房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章X于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从未要求或者催告孟X偿还贷款,亦可说明这一事实。何况,即使孟X存在所谓的违约行为,亦不改变系争房屋的性质,孟X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过为赔偿章X单独偿还银行贷款的损失而已。
基于系争房屋按份共有的性质以及双方当初共同购买系争房屋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该基础已经丧失的事实,孟X作为共有权利人之一有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对于具体分割方式,双方实际并无异议,即由章X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孟X获得折价款。既然双方各自享有系争房屋一半的份额,则章X应当将系争房屋价值的一半折价支付给孟X。一审直接依据孟X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占全部房款的比例确定章X应支付孟X的折价款,有所不当。考虑到双方实际享有系争房屋的全部价值系以清偿银行贷款为前提,前述分割方式下,本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银行贷款转而由章X一人负担,章X实际支付孟X的房屋折价款应当扣除相应的贷款成本。依据评估意见确定的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考虑前述贷款成本等本案具体情形,本院酌情确定章X应支付孟X房屋折价款175万元。
系争房屋的交易不仅仅涉及房款的支付,还包括支付契税等交易成本,孟X主张双方支付的房款尚有余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至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孟X是否实际不能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难以认定,因此,不存在所谓章X应支付孟X房屋使用费的问题。
综上,孟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51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51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章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孟X房屋折价款17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36元、评估费14,500元,合计55,336元,由孟X负担11,700元,章X负担43,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孟X负担1,100元,章X负担8,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杨钦仁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师擅长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及涉外案件。在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