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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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小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830民初786号
原告:C,女,1951年3月8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A,山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85年5月21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A,芮城县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3月,在妥善处理被告人A善后事宜后,被告A称其对外负有5万元债务,因A和B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属于婚后共同债务,理应由被告承担,但是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原告听后拿出5万借给被告偿还债务,后经原告催要,打电话不接,到最后把原告设置成黑名单,索要无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偿还我5万元及利息,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芮城县XX证明一份;
二、关于A赔偿金分配解决方案会议记录一份;
三、B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A因给其亲兄B装修新房时意外去世,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因分配此款,经村委调解达成协议,我并没有借原告5万元的事实,现原告起诉我还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明据:
一、芮城县XX证明一份;
二、A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5年3月份,被告A丈夫B给其兄C帮忙装修房屋时意外死亡,经村委会干部出面与德心苑房地产公司协商赔偿30万元,后在村委会支书A(泉)、副书记B主持,协商达成分配方案为:30万赔偿款中先拿出5万元偿还借款,两个子女17万元、A1万元、埋葬费1万元、原告夫妻6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10月21日,调查村支书A(泉)、副支书B证实,上述分配方案属实,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分配方案是最初的分配方案,因被告反悔,该方案未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婆婆,在其儿子意外死亡后,因第三人给付赔偿款时,并未对每个被抚养人应得多少进行明细分配,经村干部调解,原、被告同意用赔偿款先偿还原告之子A(死亡)生前所欠的债务,符合有关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诉讼中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被告向其借款的证据,现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D
李小强律师,男,汉族,大学本科,专职律师。现任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合规与股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兼秘书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