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XX与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办事处许XX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105民初2184号
原告:山XX,住所地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56356XX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办事处许XX居民委员会,太原市小店区XX,
负责人:A,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XX诉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办事处许XX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XX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29元,由原告山XX负担,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