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后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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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去世,公司竟要“追债”百万!法院判决:工伤赔偿永不“陪葬”

发布者:郑后选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16日 795人看过 举报

2026-01-16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5 年 6 月,某发动机制造公司(下称“公司”)将其已故员工朱某的法定继承人蒋某、朱某(母子)诉至重庆某区法院,要求:

  1. 不再支付朱某死亡后的长期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 115 万余元;

  2. 返还公司已“超额”支付的 14 万余元。
    公司认为,朱某 2022 年 12 月死亡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津贴与护理费即应停止,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15 年一次性待遇应作“寿命扣减”。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办案过程(已脱敏)

  1. 固定事实
    – 2019 年 1 月,朱某在成品装车作业时高坠致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 2020 年 7 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同年经终审判决,公司应一次性支付 15 年伤残津贴与护理费共计 202 万余元。
    – 2022 年 12 月,朱某死亡;公司已实际支付 102 万余元。

  2. 争议焦点
    ① 一次性待遇是否具有“寿命对赌”属性?
    ② 朱某死亡是否构成“新的事实”从而可再审或扣回?

  3. 法院说理要点
    – 定型化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渝人社办〔2011〕184 号文,一次性待遇以“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基准日,按法定年限(20 年扣减)计算,不以受害人实际寿命为条件。
    – 既判力规则:前案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事实已固定,判决对赔偿总额形成既判力;死亡事件发生在判决生效后,不改变已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诚信与公序:公司应在判决生效 20 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嗣后主张“退钱”违反诚信原则。

  4. 判决作出
    2025 年 9 月,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判决驳回公司请求。

点评

  1. 法律适用清晰:法院严格遵循“定型化赔偿”思路,将一次性待遇与持续性抚恤区分开,避免用人单位把工伤赔偿变成“寿命赌博”。

  2. 既判力边界准确:以“法庭辩论终结”为时间锚点,防止生效判决被事后事实反复冲击,维护司法终局性。

  3. 社会效果正向:判决传递“工伤赔付一次到位、不因死亡回吐”的价值导向,强化对高危行业劳动者的基本保护,亦提醒企业应通过社保而非诉讼转移风险。


本人2007年12月30日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学考试),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2009年职业于重庆黎先进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巴南区
  • 执业单位: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6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1500120********60 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