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杜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13民初9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X强制执行申请,已向被执行人杜X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24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杜X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杜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杜X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24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杜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郑后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