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要鸿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606民初2484号 原告:A1,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系A前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系A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2,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系A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A1诉被告B、A2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审查,原告A1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的房产(保定市XX6-3-502室)并非属于董军遗产,系原告A1与B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且双方在协议离婚时,A对诉争房产已经放弃,原告A1不应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A1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1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A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