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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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案件

发布者:要鸿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5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于某与田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0日生一女田小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观念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律师努力,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一、于某与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小某由田某抚养,抚养费由于某负担。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000元。(当庭付清)

三、于某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于谋应得部分,全部归田某所有。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于某自愿负担。

相关法律文书: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徐民初字第xx号

原告于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满城县于家庄村x区x号。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漕河镇某某村。

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艳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0日生一女田小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观念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物品及负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000元。(当庭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部分,全部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认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律师感想:此类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双方因为孩子和财产的纠纷也是多次的调解。这里需要律师彻底了解当事人的文化、生活背景,经济状况,离婚心理等一系列情况,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彻底化解婚姻矛盾,达到和平解决矛盾。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于某与田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0日生一女田小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观念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律师努力,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

一、于某与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小某由田某抚养,抚养费由于某负担。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000元。(当庭付清)

三、于某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于谋应得部分,全部归田某所有。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于某自愿负担。

相关法律文书: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徐民初字第xx号

原告于某,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满城县于家庄村x区x号。

委托代理人要鸿志、张娇,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漕河镇某某村。

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艳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0日生一女田小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因性格不和、思想观念差异较大,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小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被告返还其陪嫁物品及负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小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000元。(当庭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个人陪嫁物品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得部分,全部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认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提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对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律师感想:此类案件虽然看似简单,但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双方因为孩子和财产的纠纷也是多次的调解。这里需要律师彻底了解当事人的文化、生活背景,经济状况,离婚心理等一系列情况,才能做到游刃有余,彻底化解婚姻矛盾,达到和平解决矛盾。 

现执业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199410480483。律师资格证号:941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9********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