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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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收购来源不明二手电脑收购赃物罪案

发布者:要鸿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09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张小亚在北京中关村海龙大厦经销电脑及零部件,2001年6月28日,从熟人胡三处以800元低价收购一台组装电脑。当时他想这台电脑不是好来的,“不是偷来、抢来的,就是骗来的”,几天后,他问胡三电脑的来路,“胡说是朋友弄来的,意思是偷来的”。经查实:电脑是胡三的朋友王强伙同他人于2006年6月26日3时许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户居民家窃得,价值人民币1680元。经相关人员指认,张小亚于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购赃物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2002年4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小亚涉嫌收购赃物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作为张小亚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辩护词精要:
    1、被告张小亚是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只是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主观恶性较小。
     2、涉案财物价值较小。
     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罪行,并将所得款项和赃物及时退还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张小亚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张小亚在犯罪中,涉案物品价值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亚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辩护人张小亚明知电脑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800元予以购买,构成收购赃物罪。但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财物价值较小,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张小亚在北京中关村海龙大厦经销电脑及零部件,2001年6月28日,从熟人胡三处以800元低价收购一台组装电脑。当时他想这台电脑不是好来的,“不是偷来、抢来的,就是骗来的”,几天后,他问胡三电脑的来路,“胡说是朋友弄来的,意思是偷来的”。经查实:电脑是胡三的朋友王强伙同他人于2006年6月26日3时许到北京市海淀区的一户居民家窃得,价值人民币1680元。经相关人员指认,张小亚于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购赃物罪,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2002年4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小亚涉嫌收购赃物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作为张小亚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辩护词精要:
    1、被告张小亚是初次犯罪,无犯罪前科,只是贪图一时的小便宜,主观恶性较小。
     2、涉案财物价值较小。
     3、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坦白罪行,并将所得款项和赃物及时退还公安机关。
法院判决:
    张小亚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张小亚在犯罪中,涉案物品价值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小亚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被辩护人张小亚明知电脑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人民币800元予以购买,构成收购赃物罪。但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财物价值较小,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现执业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199410480483。律师资格证号:941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9********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