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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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要鸿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602民初1889号 原告:A,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群众,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威集团退休职工,党员,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A与B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A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汪 浙 人民陪审员  李雅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轼航
现执业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6199410480483。律师资格证号:941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19********8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