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要鸿志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602民初1889号 原告:A,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汽车租赁公司经理,群众,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天威集团退休职工,党员,住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A与B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A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汪 浙 人民陪审员 李雅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