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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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解除,坚持到二审反转胜诉

发布者:梁昌柳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30日 6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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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人张XX因与上诉人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劳动争议(被迫解除)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2、一般来说,二审翻转的几率很小。本案抓住要点,说服了法官认可我们仲裁和一审时的陈述。

3、在被迫解除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主要在于公司。公司需要证明员工被迫解除的理由不成立。另外,在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案件中,应尽量细化到法律规定的事实和理由。

4、裁判要点:本院认为,张XX2019年9月8日向喜X公司发送《辞职通知》中称,喜X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喜X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即补偿金等。张X林在仲裁时称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依据是喜X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7日发放上月工资,喜X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发放了上月工资3076.78元,2019年10月25日补发了该月工资299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张X林2019年9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喜X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2019年8月工资。张X林在《辞职通知》虽未明确系因喜X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但其也明确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且随即在申请仲裁时予以了明确,结合上述事实,张X林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属于未明确理由,其因X高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喜X公司依法应向张X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24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柳,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长堤路X高厂南7号大门B7栋厂房整套及B4、B5、B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44H。

法定代表人: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林因与上诉人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高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林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二、改判X高公司支付张X林: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未休年假工资2691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810元。

X高公司辩称:同其上诉意见。

上诉人X高公司上诉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一、二、四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X高公司无需支付张X林2019年度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99元。

张X林辩称:同其上诉意见。

本院另查明,(一)X高公司《员工手册》(201809第三版)第六章薪酬福利的3.12.2条规定,职员级员工满一年工龄后可享受非法定年假7天。3.12.4规定年假假期工资照发。非法定天数不得跨年休,如未休也不予支付休假工资。3.12.8规定必须先休完法律规定年假天数后,才可以休公司福利部分。X高公司提交的《员工代表会议决议》、《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代表签到表》、《改版文件学员清单》等证据显示,经该司员工代表审议通过了2018版《员工手册》。张X林于2018年12月14日接受了新员工入职培训课程。

(二)张X林确认X高公司另行向其补发了未休年休假工资1046.6元,但认为未足额补发。

(三)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双方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张X林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2、X高公司是否应当向张X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本院认为,X高公司与张X林确认张X林2019年未休的年休假共计为6天,其中1天为法定年休假,另外5天为2019年5天福利年假。对于1天法定年休假,X高公司已向张X林发放了一倍工资,依据法律规定,X高公司还应按照张X林工资的200%的标准补发,经计算为299元(3252元/21.75天*2);对于5天福利年假,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或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X高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显示,年假期间工资照发,非法定天数不得跨年休,如未休也不予支付休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张X林未休的福利年假,无需再另行支付休假工资,张X林主张X高公司应按300%标准支付福利年假期间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X高公司除发放福利年假正常工资外,另按100%的标准补发了该期间的工资,X高公司认为无需再支付张X林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X高公司是否应当向张X林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张X林2019年9月8日向X高公司发送《辞职通知》中称,X高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X高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即补偿金等。张X林在仲裁时称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依据是X高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及提供劳动条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7日发放上月工资,X高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发放了上月工资3076.78元,2019年10月25日补发了该月工资299元。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查明的事实,张X林2019年9月8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X高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2019年8月工资。张X林在《辞职通知》虽未明确系因X高公司拖欠工资等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但其也明确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且随即在申请仲裁时予以了明确,结合上述事实,张X林提出解除合同并不属于未明确理由,其因X高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X高公司依法应向张X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均确认张X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90元,根据张X林的工作年限9年,X高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54810元(6090元*9),张X林该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X高公司、张X林的上诉请求均部分成立,就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09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09X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无需向张X林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9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691元;

四、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无需向张X林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99元;

五、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张X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810元;

六、驳回张X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张X林、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各预交10元),均由X高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由其向张X林迳付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X

审判员 许 X 姣

审判员 黄 X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戴X(兼)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