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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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梁昌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5日 1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悦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第二工业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裕和XX2、7层。
法定代表人袁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李XX,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址湖南省宁乡县。
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撤销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20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安悦电子(深圳XX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