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昌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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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之一:代理劳动者胡小姐怀孕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获补偿和双倍工资案胜诉

发布者:梁昌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200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小姐2011-3-4入职香港某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签订了雇佣合同,并先后委托B公司和A公司为罗小姐购买社会保险。怀孕后休产假前,公司批准罗小姐休产假,但并没有如期发放产假工资。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国内仲裁机构不受理对境外公司的仲裁,且罗小姐与香港公司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一度陷于无头案状态。经查询大量法律法规,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购买社保可以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决定以A公司和B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申请仲裁要点:

2012年4月21日,申请人经审批后开始休产假。休产假后,A公司拒不支付2012年3、4、5月份的工资。不得已,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2年6月15日向A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2年3、4、5月份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6月1-15日的工资,拖欠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1年4月4日至2012年4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个月。但A公司仍拒绝支付。

仲裁请求事项:

1、2012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7000*3+7000*11/21.75=24540元(其中4月21日-6月15日的工资为已休产假期间工资);

2、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14日期间周六24天共192小时加班工资7000/21.75/8*192*2=15448.28元;

3、因被申请人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7000*7.5=525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1*=7000元。

案件开庭后,A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声称仅仅是代为购买社保。但本律师已取证香港公司深圳办事处和该公司的注册地点是同一办公地点。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小姐2012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24540元;

2、被申请人A公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7000*7.5=52500元。

3、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罗小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裁决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A公司一次性支付罗小姐款项4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件的难点在于仲裁当事人的选择和劳动关系的确定。本律师经过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决定适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且查询得知香港公司和购买社保的公司为一套班子,合署办公,更增加了胜诉的把握。

法律适用:

1、《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申请人罗小姐2011-3-4入职香港某公司在深圳的办事处(没有办理注册登记),签订了雇佣合同,并先后委托B公司和A公司为罗小姐购买社会保险。怀孕后休产假前,公司批准罗小姐休产假,但并没有如期发放产假工资。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国内仲裁机构不受理对境外公司的仲裁,且罗小姐与香港公司签订的是雇佣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一度陷于无头案状态。经查询大量法律法规,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购买社保可以视为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决定以A公司和B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申请仲裁要点:

2012年4月21日,申请人经审批后开始休产假。休产假后,A公司拒不支付2012年3、4、5月份的工资。不得已,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12年6月15日向A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2年3、4、5月份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6月1-15日的工资,拖欠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1年4月4日至2012年4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及25%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个月。但A公司仍拒绝支付。

仲裁请求事项:

1、2012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7000*3+7000*11/21.75=24540元(其中4月21日-6月15日的工资为已休产假期间工资);

2、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4月14日期间周六24天共192小时加班工资7000/21.75/8*192*2=15448.28元;

3、因被申请人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请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7000*7.5=525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1*=7000元。

案件开庭后,A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声称仅仅是代为购买社保。但本律师已取证香港公司深圳办事处和该公司的注册地点是同一办公地点。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申请人罗小姐2012年3月1日至6月15日工资24540元;

2、被申请人A公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的双倍工资差额7000*7.5=52500元。

3、被申请人A公司支付罗小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裁决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导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A公司一次性支付罗小姐款项4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件的难点在于仲裁当事人的选择和劳动关系的确定。本律师经过查询大量法律法规,决定适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且查询得知香港公司和购买社保的公司为一套班子,合署办公,更增加了胜诉的把握。

法律适用:

1、《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梁昌柳律师,男,广东四为(深义)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四为(深义)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宝安区法制宣传先进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