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8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代理律师(原告):刘刚 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年底生育一子王小某。后双方于2015年3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王小某的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负担抚养费,但男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并未实际抚养孩子,孩子一直跟随女方生活及读书。2019年上半年,女方考虑到孩子的户口一直在男方家,想把孩子抚养权变更过来、将孩子户口迁至女方家里,以利于孩子以后读书、升学。女方多次就此事与男方协商,但男方均不同意。女方迫于无奈,委托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刘刚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王小某自愿跟随原告李某生活,且原告有能力并愿意抚养其儿子,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具体情况,被告王某某以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婚生子王小某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年度抚养费用)。
律师点评: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无抚养权的一方因为种种原因又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例子比比皆是。究其原因有的是因为想急于达到离婚的目的,因此对于对方提出的条件一概接受;有的是因为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让探视子女而反悔;有的是因为离婚时认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孩子,而后期经济条件改善认为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还有的是因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并未实际抚养、孩子仍然跟随另一方生活。本案即属于上述原因中的最后一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抚养权问题一旦确定,想要变更抚养权并不容易。想变更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子女跟随对方生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自己有能力抚养子女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王某某并未实际抚养孩子王小某,王小某跟随原告生活,这一点对于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比较有利。但仅有这一点还不足以充分证明王小某跟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原告有能力抚养王小某,代理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让原告补充了其他多种证据,而后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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