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XX发水米地段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303MA4UXNGH53。
法定代表人:曹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平,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322MA2N551T66。
法定代表人:纵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XX,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惠州市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1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