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5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惠州市XX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XX发水米地段的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1303MA4UXNGH53。
本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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