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6日 10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原判认为:
被告人袁XX因家庭琐事酒后殴打其岳父、岳母,造成被害人江X1轻伤二级、被害人陈X轻微伤的后果,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袁X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袁XX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X1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7731.62元,给被害人陈X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801.95元,应依法赔偿。
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袁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袁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X1经济损失人民币27731.6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经济损失人民币2801.95元。限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X1、陈X的其他诉请求。
袁XX上诉提出:
他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才殴打被害人,他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刘X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袁XX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23日晚8时许,上诉人袁XX酒后在宿州市埇桥区北XX其岳父江X1、岳母陈X家中,因家庭琐事和江X1、陈X发生争执,持擀面杖对江X1、陈X进行殴打,造成江X1右侧第4、5、6、7肋骨多发骨折伴右侧胸腔积液(积血),造成陈X闭合性胸外伤、脑震荡。经鉴定,被害人江X1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陈X的伤情属于轻微伤。本案由被害人陈X报案案发,袁XX明知陈X报警而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拘留处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后,公安机关到其家中对其传唤,袁XX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审法院认为:
袁XX因家庭琐事殴打其岳父母,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袁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袁XX上诉理由、辩护人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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