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5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高XX,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高XX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合计1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演出合同书》,约定演出内容:大轮(两个轮)、绸吊魔术(男女换人或美女变老虎)、小丑等八项;演出时间为6个月(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演出费用固定48000元/月。2016年4月1日起演出内容减少两项(大轮、魔术),演出费用变更为每月三万元。被告前两个月正常支付原告演出费用48000元每月,但是自演出内容变更后至合同履行完毕,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劳务费,被告总共尚欠原告劳务费1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经审理认定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演出合同书》,约定演出内容:大轮(两个轮)、绸吊魔术(男女换人或美女变老虎)、小丑等八项;演出时间为6个月(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演出费用固定48000元/月。2016年4月1日起演出内容减少两项(大轮、魔术),演出费用变更为每月三万元。被告前两个月正常支付原告演出费用48000元每月,演出内容变更后至合同履行完毕,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55元当日演出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为17765元。庭审中,被告承认欠原告演出费110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高XX与被告2016年1月4日签订《演出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安徽XX公司欠原告高XX劳务费110000元也同意还款。故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应予采信。庭审中原告高XX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案件判决:
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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