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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给付原告演出费110000元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3日 5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高XX,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XX花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38478442。
法定代理人:李X,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XX与被告安徽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刘X、被告安徽XX公司法定代理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合计11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演出合同书》,约定演出内容:大轮(两个轮)、绸吊魔术(男女换人或美女变老虎)、小丑等八项;演出时间为6个月(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演出费用固定48000元/月。2016年4月1日起演出内容减少两项(大轮、魔术),演出费用变更为每月三万元。被告前两个月正常支付原告演出费用48000元每月,但是自演出内容变更后至合同履行完毕,被告未支付原告任何劳务费,被告总共尚欠原告劳务费1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诉讼请求增加违约金,按每日55元当日演出费用的万分之五(从2016年7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6月8日),大约是17765元。
被告安徽XX公司答辩辩称:欠原告11万元演出费是事实,愿意支付,但是现在效益不好,愿意分期支付。违约金愿意与原告高XX单独协商。

经审理认定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月4日签订《演出合同书》,约定演出内容:大轮(两个轮)、绸吊魔术(男女换人或美女变老虎)、小丑等八项;演出时间为6个月(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止);演出费用固定48000元/月。2016年4月1日起演出内容减少两项(大轮、魔术),演出费用变更为每月三万元。被告前两个月正常支付原告演出费用48000元每月,演出内容变更后至合同履行完毕,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按每日55元当日演出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为17765元。庭审中,被告承认欠原告演出费110000元。

法院认为:

原告高XX与被告2016年1月4日签订《演出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安徽XX公司欠原告高XX劳务费110000元也同意还款。故原告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应予采信。庭审中原告高XX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案件判决:

一、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高XX演出费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徽XX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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