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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民事赔偿金额

发布者:刘刚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7日 8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男,汉族,1942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XX律师。

被告人任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安徽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请求法院判令任X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82364.11元,并提供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庭审中,任X承认收到任X先行赔偿的1万元。

被告人任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本案能够认定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2684.67元、护理费5433.12元(123.48元/日×44日)、营养费1320元(30元/日×4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30元/日×44日)、交通费440元(10元/日×44日),以上共计21197.79元。对于上述损失,任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除任X已先行赔偿的1万元,还应赔偿任X11197.79元。

二、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任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弹弓一把、钢珠一粒,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任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X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九十七元七角九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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