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X,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8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安徽XX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6月份至8月9日案发,被告人陈XX、郑X多次组织赌博人员刘X1、胡X2、刘X2等十余人分别在宿州市开发区健康产业园小区郑X儿子家中、宿州市埇桥区XX郑X家中、宿州市埇桥区XX郑X女儿家中、宿州市开XX被告人陈XX租房处等地,以硬方子牌九庄推、比鸡等方式聚众赌博十余次,每锅输赢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被告人陈XX、郑X每次抽取赢钱方的人民币10至20元抽水获利,共获利人民币五千元左右,被被告人陈XX、郑X均分。
2019年8月9日,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人民南路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XX、郑X抓获归案。
二、开设赌场罪量刑:
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XX、郑X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XX、郑X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郑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郑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XX、郑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四、案件判决:
被告人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